您的位置::天和娱乐网 >> 河琳

工伤赔偿国际公约和有关原则贵阳

时间:2022年09月03日

工伤赔偿国际公约和有关原则

工伤赔偿国际公约和有关原则 2011: “职业危险原则”被认同后,工业化国家相继制定了工伤赔偿法律法规,特别是本世纪20年代,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几个工人赔偿公约,指导和推动了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,使工伤赔偿有了国际基本标准。例如,在1925年《工人赔偿(事故)公约》和《工人赔偿(职业病)公约》的基础上,1964年通过了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肌?/SPAN(第121号)》。该公约和建议书要求,在工伤待遇上包括:免费医疗服务;暂时丧失工作能力(治疗中断工作期间)提供工伤津贴,最低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%;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发给,最严重者为本人工资的66%或75%;遗属津贴按家庭受益人计发,配偶为工资的30%,子女为15%~20%,总额为60%。国际劳工组织提倡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实现工伤赔偿,由雇主直接支付待遇的雇主责任制办法要向社会保险过渡。 进入90年代后,全世界有15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办法,除少数(约30多个国家和地区)实行雇主责任制外,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。无论是雇主责任制还是社会保险制度,工伤赔偿都具有共同的惯例或原则。例如:1)依法强制赔偿;2)雇主负责赔偿,实行保险方式时,工人不缴纳保险费,而由雇主缴费;3)无过错赔偿,只根据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事实,而不以区分雇主和雇员各负责任大小为前提;4)补偿收入损失,目前工伤保险赔偿不考虑精神损失因素;5)待遇从优原则,例如因工致残待遇高于非因工致残待遇;6)待遇平等原则,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,工伤赔偿标准是平等的。这里要说明,国际劳工组织于1925年通过了《关于本国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》(第19号),当时中国政府已签署加入该公约,至今我国继续承担该公约的义务,每5年向国际劳工局报告工伤保险制度变化和执行该公约的情况,这就要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要与国际公约接轨。 应当指出,工伤待遇无过错赔偿和安全监察处理事故采取“三不放过”原则,两者的目的、要求和过程都有所不同。工伤无过错赔偿建立在“职业危险原则”基础之上,无论雇主和雇员在一起具体事故中各负多少责任,作为生产经营者的雇主必须进行赔偿,同时,工人得到的赔偿也只占工资收入的大部分,而不是全额工资,更做不到赔偿生命健康损失,所以,无过错赔偿以雇主负责为前提,同时雇员也承担了一定责任,分担了风险。采取无过错原则而不具体追究责任大小,可以从宽从快处理工伤赔偿,确保安定,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。而职业安全对事故采取“三不放过”原则,是为了彻底查明原因,追究责任,强化管理,防止再发生事故,工作要求从细从严。不能把办理这两件事的原则相混淆,也不能合并在一个工作程序,如果等到事故结案再去处理工伤待遇,工伤保险也就失去“减震器”的作用了。

白斑有几种图片

黔南龙里县专科医院治疗癫痫

公开揭秘看血管瘤南京那家好南京市正规治疗血管瘤医院

郑州哪里的hpv医院好点

看癫痫病太原哪家医院好有效预防癫痫发作

友情链接